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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百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继享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4097580653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6-72-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54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波市安百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H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当事人对天元大厦停车场进行收费经营,停车场在入口处有公示收费牌,公示内容为“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至4小时收费5元,4小时至8小时收费10元,8小时至24小时收费15元”。经查询核实,停车时长横跨工作日和双休日时,在0点时会重新计费,例如,周五晚10点进入停车场,周六凌晨1点驶出停车场,总时长为3小时,收取费用应为5元,但实际计费方式为周五晚10点至周六0点,不足4小时,收取5元,周六0时重新计费,周六0时至周六凌晨1时,不足4小时,收取5元,共收费10元,多收取5元。因当事人停车系统升级,当事人保安室电脑内只保存了2025年4月1日起的停车数据,经查询,从2025年4月1日开始至2025年6月9日案发,当事人多收取停车费用的情况共计有74笔,共计多收取370元。故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70元。另查明,当事人已于现场检查同日修改停车场收费系统,使公示标准与实际收费标准一致。同日当事人在天元大厦显著位置处张贴退费公告,由于该停车场临时车辆多为前往附近的台球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消费者,故截至8月22日尚未有消费者前来退费。经系统查询及询问,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停车场超出收费公示标准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所述的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的停车场超出收费公示标准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未完成退款的违法所得370元;2、罚款37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4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的停车场超出收费公示标准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所述的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的停车场超出收费公示标准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未完成退款的违法所得370元;2、罚款37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40元。
37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