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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素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2G7MDG7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凰村温岭市城东山凰菜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3〕1698号
当事人自称从路桥农贸批发市场的陈某某处购买白皮花生和红皮花生米各50斤,白皮花生进货进货是6.9元/斤,红皮花生米进价7.5元/斤,放在其经营场所里销售,当事人购买时未索证索票,同时现已无法联系到销售者。2023年9月6日,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白皮花生和红皮花生米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0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白皮花生50斤即25千克,其中3千克卖给检测机构用于抽检,销售价16元/千克,其余的22千克卖给上门购买的顾客,销售价16元/千克,得销售款400元;销售上述红皮花生米50斤即25千克,其中3千克卖给检测机构用于抽检,销售价20元/千克,其余的22千克卖给上门购买的顾客,销售价16元/千克,得销售款500元。上述两种花生共计销售款9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应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①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以罚款3100元;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综上,将以上两项合并,决定如下:⒈责令改正;⒉警告;⒊没收违法所得900元;⒋罚款3100元。
31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