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班秀永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班秀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AJUC324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罗甸县罗悃镇干村村大干下组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甸市监处[2024]030014号
经查,当事人采购食品只能提供进货票据,且在2024年7月13日经营有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
1.雪碧注清爽柠檬味汽水,净含量:500毫升,数量:11瓶,生产日期:20230821,保质期:9个月,条形码:6954767432076,销售价:3元/瓶,超过保质期;
2.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净含量:500毫升,数量:8瓶,生产日期:20230314,保质期:十二个月,条形码:6956367338666,销售价:3元/瓶,超过保质期。
上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7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准确的销售记录,对其已销售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无法记清,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白洪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由经营者签字确认;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现场检查情况;
3.进货票据复印件2张、询问笔录1份,由经营者签名确认,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