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艾泽拉斯电子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磨成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3MA7GYFN07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国泰街67号(GT-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隆烟处[2023]第29号
当事人磨成潜在《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仍然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磨成潜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的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5%的罚款,即5234×35%=1831.9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予以公开销毁。
-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25
2
隆烟处[2023]第3号
2023年2月15日20时24分,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黄成(执法证号:20010552010)、执法人员王若汗(执法证号:20010552016)等4人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国泰街67号(GT-7)“隆安县艾泽拉斯电子烟经营部”磨成潜的经营场所查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YIDI (MUNG BEAN ICE) 奶茶杯1个、YIDI (PINEAPPLE COKERNUT) 奶茶杯1个、YIDI(MANGO ICE)奶茶杯1个、YIDI(HONEY PEACH ICE)奶茶杯1个、YIDI(LYCHEE ICE)奶茶杯1个,以上一次性电子烟共1个品牌(5种口味)5个,悦刻幻影雾化弹(冰红茶)烟弹1盒(1颗/盒)、悦刻阿尔法热感雾化弹(白桃冻顶茶)烟弹1盒(2颗/盒)、JIWI(旋风菠萝)烟弹1盒(1颗/盒)、BIG SNAL VAPE(WATERMELON ICE)烟弹1盒(2颗/盒)、MR.GORAN(WATERMELON ICE) 烟弹1盒(3颗/盒)、MR.GORAN(LEMON) 烟弹1盒(2颗/盒)、MR.GORAN(PEACH) 烟弹1盒(3颗/盒)、MR.GORAN(GRAPE) 烟弹1盒(2颗/盒)、MR.GORAN(MUNGBEAN) 烟弹1盒(2颗/盒)、BIG SNAL VAPE(PEACH ICE)烟弹4盒(3颗/盒)、悦刻幻影雾化弹(工夫铁观音)烟弹12盒(3颗/盒)、BIG SNAL VAPE(GERRN GRAPES ICE)烟弹5盒(3颗/盒)、悦刻幻影雾化弹(可乐冰)烟弹2盒(3颗/盒)、BIG SNAL VAPE(ORANGE JASMINE ICE)烟弹3盒(3颗/盒)、BIG SNAL VAPE(SAKURA NECTAR ICE)烟弹3盒(3颗/盒)、悦刻幻影雾化弹(冰柠薄荷)烟弹5盒(3颗/盒)、悦刻阿尔法热感雾化弹(热带黄金芒)烟弹1盒(3颗/盒)、BIG SNAL VAPE(LEMON ICE TEA)烟弹3盒(3颗/盒)、BIG SNAL VAPE(BLUEBERRY ICE)烟弹2盒(3颗/盒)、一溪云 韵系列雾化弹(蓝水芙)烟弹6盒(3颗/盒)、一溪云 韵系列雾化弹(黑玄冰)烟弹1盒(3颗/盒)、一溪云 韵系列雾化弹(红吴苏)烟弹4盒(3颗/盒),以上烟弹共四个品牌(22种口味)共61盒(174颗)。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123151287。案发现场当事人磨成潜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该批电子烟产品的合法有效手续和证明,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案发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磨成潜持有隆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字号)名称:隆安县艾泽拉斯电子烟经营部,证号:450123151287,经营场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国泰街67号(GT-7)(门店内),许可证有效期: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8日,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该批涉案的电子烟弹及一次性电子烟均不是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产品,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当事人磨成潜在《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仍然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磨成潜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的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即4500×25%=1125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予以公开销毁。
1125.00元
隆安县烟草专卖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