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通达塑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介文政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0802264396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34区9幢(龙首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6)7号
(一)企业所得税 经查,你公司2023年少计收入3934178.2元,2024年少计收入6583664.8元。你公司因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检查期间未向税务机关提供与涉税检查相关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 你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申报收入686400.00元,利润总额-110422.47元,纳税调整增加额50597.31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9825.1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0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0元,汇算清缴补缴企业所得税0元。 你公司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申报收入2906789.00元,利润总额-69043.23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2636.86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6406.37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0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0元,汇算清缴补缴企业所得税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之规定,对你公司2023年-2024年的企业所得税依法核定征收。你公司书面提供了自行测算的2023年-2024年利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7277.59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08
2
昌奇市监处罚(2025)55号
经查,当事人奇台县通达塑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成品入库台账表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共生产90卷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根据产品销售台账及该厂经营者表述,该批次产品已全部运往塔城地区额敏县农九师168团,他在该地有一块试验田,试验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降解情况,该地膜只生产了90卷,未销售给其他人。2024年3月20日,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该批次90卷为基数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编号:№:2025X-J-JS00778)表明,拉伸负荷(横向)项目不符合GB/T 35795-2017标准,依据《2025年昌吉州农用地膜产品质量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上述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90卷×14㎏/卷)均由该公司经营者介文政运往塔城地区额敏县农九师168团的300亩试验田,试验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降解情况。因试验田为该公司经营者介文政所有,故销售的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90卷×14㎏/卷)以成本价计价。当事人提供了成品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以及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生产成本核算资料。 综上,抽检共计90卷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规格:14公斤/卷,以成本计单价:10.5元/公斤,货值金额13230元,无违法所得。
处以货值金额13230元1倍的罚款13230元。
1323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3
奇市监处罚[2023]82号
2023年5月23日,本局收到《昌吉州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转办通知书》昌州市监质转[2023]州7号及《检验报告》1份,兹有奇台县通达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地膜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本局安排工作人员对位于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34区9幢(龙首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奇台县通达塑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奇台县通达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地膜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为2023-01-12,型号规格为(700x0.010)mm,此次抽查检验的抽样基数为16kg/卷×25卷,当事人自收到此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货值金额3200元一倍的罚款3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220元(大写:叁仟貮佰貮拾元整)。
320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