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诚商鑫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镇 | 注册资本:2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0MA380U2Y2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陶阳南路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价处罚〔2024〕2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份签署的《景德镇市旅游住宿行业价格诚信承诺书》第二条“2024年中秋假期、国庆假期,以中秋假期前30日各类型客房平均实际成交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实际交易结算金额)为基准,房价上浮不超过100%。”约定了当事人在“国庆”假期期间的各类型客房实际成交价格不能超过以中秋假期前30日各类型客房平均实际成交价格的100%。但当事人在国庆期间价格超过了100%。
当事人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明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9642.13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