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安市爱齿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延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CKUDR4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向阳街以南中奥花园24号楼000104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4]6号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规定。经调查,该涉案产品免费为患者剥离牙齿牙龈粘连,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5.00元,不足一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具有合法的医疗器械使用资质; 2.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的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计4页,证明涉案产品的实际情况;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计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执法人员核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财物清单》1份计1页,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产品品种、数量;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扣押物品照片打印件1份计1页,证明执法部门依法扣押产品情况; 6.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及印证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企业康健苗苗(杭州)药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涉案产品系从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 8.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计1页,证明涉案产品是经注册批准的合法产品; 9.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宁市监当罚〔2024〕1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记录制度。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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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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