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鲁木齐市原汁原味速冻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4DHTX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迎春一街4号13-1号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二师市监处罚〔2026〕116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天山小肥羊羊肉白菜水饺”(1000g/袋),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每100g)显示碳水化合物25.0克,当事人提供的营养成分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每100g)含碳水化合物16.9克;该产品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数值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食品的碳水化合物≥80%标示值”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当事人生产的“天山小肥羊羊肉洋葱水饺”(1000g/袋),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每100g)显示碳水化合物25.0克、钠390毫克,当事人提供的营养成分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每100g)含碳水化合物17.5克、钠518毫克;该产品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钠数值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食品的碳水化合物≥80%标示值、食品中的钠≤120%标示值”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当事人生产的“宁波风味汤圆”(2500g/袋),该产品包装袋上执行标准为:GB19295-2011,该执行标准已于2022年3月7日废止,且该产品配料表中“食用油”未标示具体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的要求。 2026年2月11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生产及销售记录显示: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生产“天山小肥羊羊肉白菜水饺(1000g/袋)”10袋、生产“天山小肥羊羊肉洋葱水饺(1000g/袋)”10袋,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将“天山小肥羊羊肉白菜水饺(1000g/袋)”销售给塔城经销商,销售数量10袋,3.7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37.5元、“天山小肥羊羊肉洋葱水饺(1000g/袋)”销售给阿勒泰经销商,销售数量10袋,3.7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37.5元;2026年1月3日当事人生产“宁波风味汤圆(2500g/袋)”4袋,2026年1月10日,当事人将“宁波风味汤圆”(2500g/袋)销售给友好冷库市场,销售数量4袋,15元/袋,销售金额共计60元。认定上述共计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135元。 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对问题产品实施召回;2026年2月24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显示因产品均已销售未能召回,我局执法人员核查确认后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承认,导致上述产品不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对相关执行标准概念理解不清,未能充分认识到标签问题所涉法律及合规风险的严重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处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135元。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