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绿青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常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002MA79WRBQ92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黄河菜市场菜摊16-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市监立字〔2024〕55号
经查明,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从伊宁市西大桥菜市场一吴振向摊位处以价格7元/公斤购进芹菜10公斤,并以8元/公斤价格销售,至2024年1月20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80元,获利10元。2024年1月19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2月23号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NO:A2240045312801005C号“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只提供该批次芹菜的购货凭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未能提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涉案财物微小,违法所得微小违法行为时间持续短,违法经营规模小,违法手段不恶劣,其家庭具有特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视频、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