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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渐进民宿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支梅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3MAEKQQL31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社区居业路2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东市监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规收取费用货值金额较少,且能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 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 确定;”的规定,经案审会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 2.罚款1000.00元。 上述罚没合计1065.00元。
1000.00元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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