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陆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祥云 | 注册资本:31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288Q0C0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横下村161号东面第3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3
(2025)赣0703民初6737号
合同纠纷
江西金富康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王**,肖**,浙江山陆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2
(2025)赣0703民初67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金富康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王国平;浙江山陆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6
(2025)赣0703民初6737号
合同纠纷
江西金富康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肖国清;浙江山陆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44号
当事人浙江山陆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东茗乡东茗村红星隧道旁及金山村旁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以及《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4504.00元(人民币肆仟伍佰零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4504.00元(人民币肆仟伍佰零肆元整)
4504.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