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肖龙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AE5K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村长兴北路5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1
(2025)粤0111民初47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3-08-09
(2023)粤01民终1921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6-09
(2023)粤01民终9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畅瑞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4-13
(2023)粤0111民初7499号
劳动争议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2-11-21
(2022)粤0111民初26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环宇集团(广州)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1-10-18
(2021)粤0111民初29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1-08-04
(2021)粤01民终1698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12-03
(2020)粤0111民初3643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毛**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薛**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9
2020-08-05
(2020)粤0111民初193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10
2020-07-27
(2020)粤01民终1247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广州市隆祥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15
2023-05-18
(2023)粤0111民初749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9-01
2023-08-22
(2023)粤01民终1921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17
2020-12-24
(2020)粤0114执127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隆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02
2021-10-11
(2021)粤01民终1698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0-18
2021-04-28
(2020)粤0111民初3643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毛**、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1558.2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1-03
2020-08-26
(2020)粤0111民初193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9-02
2020-08-20
(2020)粤01民终124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州市隆祥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17
2020-05-08
(2020)粤0114民初1600号
加工合同纠纷
广州市柏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隆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应急罚〔2026〕JC-3号
1.未在喷涂车间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3个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车间通道的起重机安全设备(吊钩防脱钩装置)(1套)损毁,未定期维护保养。
以上“1、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喷涂车间)的设备、设施(3个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7B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2、该企业车间通道的起重机吊钩防脱钩装置(1套)损毁,未定期维护保养。”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9A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并,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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