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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明选注册资本:10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1752273896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7
(2022)豫0181民初294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霍**,蔡**
张**,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巩义市人民法院
2
2022-05-23
(2022)豫0181民初282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巩义市人民法院
3
2021-07-12
(2021)豫0181民初4473号
劳动争议
蔡**
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霍**
巩义市人民法院
4
2020-08-20
(2020)豫01民终1006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赵**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7-02
(2020)豫0181民初179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郜**,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巩义市人民法院
6
2020-07-02
(2020)豫0181民初179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7
2020-06-19
(2020)豫0181民初179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巩义市人民法院
8
2019-02-12
(2019)豫0181民初14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贺**
巩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8
2020-10-20
(2020)豫0181执262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赵**、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065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09-03
2020-07-09
(2020)豫0181民初179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与郜**、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1428.86元
民事案件
3
2019-03-29
2019-02-25
(2019)豫0181民初14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与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727.4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3-01
2019-02-14
(2019)豫01民终740号
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赵**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31
2018-09-28
(2018)豫0181民初4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与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1-20
2017-11-13
(2017)豫0181民初7072号
不当得利纠纷
张**与赵**、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06-03
2015-06-03
(2015)巩民初字第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万友达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6-03
2015-06-03
(2015)巩民初字第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万友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4-10
2015-04-10
(2015)郑民四终字第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4-11-13
2014-11-13
(2014)巩民初字第2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诉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86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巩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上述检验报告中抽检批次聚氯化铝生产单位,2026年4月1日当事人将生产的2吨聚氯化铝放到库房内待售,2026元4月20日当事人与荆州市合顺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待售的2吨聚氯化铝销售给了荆州市合顺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2日向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回函显示“荆州市合顺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4月20日在河南华明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购进过“聚氯化铝”购进数量2吨,购进上述“聚氯化铝”的过程与数量均属实”。并附有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询问内容显示荆州市合顺化工有限公司将购买的2吨“聚氯化铝”全部销售给了荆州区太湖水厂(荆州市太湖自来水有限公司)。 据当事人供述公司生产的不合格聚氯化铝销售给了荆州市合顺化工有限公司,共销售了2吨,销售的价格是1650元/吨,销售金额共计3300元。生产聚氯化铝成本为1123元/吨(每吨使用原料氢氧化铝0.6吨,700元/吨,共210元;铝酸钙粉0.3吨,1210元/吨,共181.5元;蒸汽2吨,170元/吨,共170元),共生产了2吨聚氯化铝,共计2246元(2吨×1123元/吨=2246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扣除成本后违法所得为1054元(销售金额3300元-生产成本2246元=1054元)。
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聚氯化铝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4元; 2、罚款5610元(3300元×1.7倍)。
5610.00元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