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益阳市资阳区誉通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卜海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902MA4NHQM17N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北路3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4〕82号
2024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电动自行车与当事人提供的随车合格证上不相符,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当事人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该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8988元的罚款。
8988.00元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2
益资市监处罚〔2023〕142号
2023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北路327号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待售绿佳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加装了行李架和尾箱,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加装的行李架3套; 2.处罚款315元。
315.00元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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