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谷家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斌霞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93DKX8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丰成路3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7
(2025)浙0203民初38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天津正和音乐有限公司
宁波三谷家居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5﹞10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从事塑料制品制造、销售的塑料制品厂,在未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于在其**店铺上销售名为“**”的商品,该筷子实际材质为PPS+玻璃纤维,截止2024年12月11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产品**双,其中已销售**双,已销售货值**元,销售均价**元/双,生产成本**元/双,违法所得**元;未销售**双,未销售货值**元,综上所得当事人无证生产PPS+玻璃纤维筷子的货值共计**元。违法所得**元。另查明:当事人在商品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商:**,生产地址:**的信息与实际生产厂家、厂址不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塑料方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生产地址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生产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生产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无证生产筷子500双;2、罚款19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18.71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018.71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塑料方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生产地址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生产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生产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无证生产筷子500双;2、罚款19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18.71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018.71元。
19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