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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喜乐嘉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淑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22MAEERKCQ6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绥滨镇1委农贸市场3号楼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滨市监处罚〔2025〕36号
经核查:绥滨县喜乐嘉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开业至今的销售记录36笔,其中涉及反向抹零16笔,违法所得0.42元,同时,经询问得知,该超市使用的收银系统是从外地专门从事收银系统销售公司购买,经营管理人员不知道存在“反向抹零”情况,并无主观故意行为。 因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未留下联系方式,故无法查找。当事人为履行退款义务,于2025年6月12日在超市大门口及收银台张贴退款通知书,公告查找。至2025年6月23日,未有消费者前来退费。2025年6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散称红糖”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散称红糖”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退款通知书照片2张,退款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没收违法所得0.42元。
1000.00元
-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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