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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长岭镇刘四生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盛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283MA0TTCT33R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长岭镇长岭村夹心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5
(2025)辽0283民初9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庄河市长岭镇刘四生肉店
李**
庄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庄市监(长)处罚[2024]003号
2024年6月10日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岭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庄河市长岭镇刘四生肉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登记其来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销售、使用畜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建议: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20上缴国库; 3、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400.00元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2
庄市监(长)处罚〔2023〕004号
2023年10月9日早晨,当事人的姐姐将自己家养的猪自行宰杀了,肥肉自己家吃不了就让当事人帮忙给卖了,所以当事人在未经检验检疫情况下将15斤猪肥肉于当日在庄河市长岭镇刘四生肉店进行销售,售价每斤10元。截止查处之时,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0元,获违法所得150元。
1、责令改正违法行 2、没收违法所得150上缴国库; 3、罚款450元,上缴国库。
450.00元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