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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镇为民服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LKQ4R3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元谋县元马镇禾阳村委会小羊庄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4〕43号
2024年1月30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元谋县元马镇小羊庄村依法对“元谋县元马镇为民服务店”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化妆品涉嫌未明码标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营者张钊于2000年2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元马镇小羊庄村经营“元谋县元马镇为民服务店”。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从县城高家批发部购进以下化妆品,未明码标价在店内销售: 1.以3.5元/支的价格购进“高露洁超强牙膏”12支,以4元/支的价格销售了5支,剩余7支未售出,货值金额48元,获得违法所得2.5元; 2.以3.5元/支的价格购进“佳洁仕草本水晶牙膏”抗敏感牙膏12支,以4元/支的价格销售了4支,剩余8支未售出,货值金额48元,获得违法所得2元; 3.以2.3元/支的价格购进“三七药物牙膏”12支,以3元/支的价格销售了5支,剩余7支未售出,货值金额36元,获得违法所得3.5元。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132元,获得违法所得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元; 2.处以罚款500元。
5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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