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西充县汇通旭丰堂药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旭丰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325MAE2F8U254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街道晋城大道一段72、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5〕137号
1、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中药柜标签为“柴胡”的药斗中,实际存放的是中药饮品“竹叶柴胡”(品名:竹叶柴胡,规格:段,产地:四川,生产日期:2024年04月21日,装量:0.5kg,保质期:36个月,执行标准:《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n2、2025年7月24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范旭丰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范旭丰证实,柴胡分为南柴胡和北柴胡,竹叶柴胡属于北柴胡,两种柴胡生长的地域不同,功效治疗病症、性味归经等方面有区别。当事人店内只有“竹叶柴胡”,无其他名称中带有“柴胡”字样的中药饮片,当事人药店给消费者抓药时,处方未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擅自将消费者药方中的“柴胡”用“竹叶柴胡”代替。\n3、当事人药店两年内未被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与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0.00元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