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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孝感吾悦广场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0MA49NCM86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孝感市乾坤大道133号孝感吾悦广场负一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8
(2022)鄂09民终12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福建开闽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永辉中百超市有限公司孝感吾悦广场分公司,张**,冉**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06
(2021)鄂0902民初455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冉**,湖北永辉中百超市有限公司孝感吾悦广场分公司,福建开闽建设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3
2021-11-05
(2021)鄂0902民初455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湖北永辉中百超市有限公司孝感吾悦广场分公司,福建开闽建设有限公司,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4
2022-07-25
(2022)鄂09民终12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福建开闽建设有限公司、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27
2022-03-01
(2021)鄂0902民初455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福建开闽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495.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明,2026年1月4日,当事人经营的腌腊肉制品(南风鸭、南风鸡)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腌腊肉制品(南风鸭、南风鸡)各20只,其中腌腊肉制品(南风鸭)购进价格20元/只、腌腊肉制品(南风鸡)购进价格35元/只,购进价格共计1100元;腌腊肉制品(南风鸭)销售价格28元/只(其中两只折扣价销售27.44元/只、27.97元/只)、腌腊肉制品(南风鸡)销售价格39元/只,销售价格共计1339.41元。截止案发,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腌腊肉制品(南风鸭、南风鸡)各20只,均已全部销售,产生违法所得1339.41元。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1339.41元;2.罚款25000元。罚没合计26339.41元。
25000.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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