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金汇恒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3322122166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道53号三桥综合批发市场南区C座445号门面房负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5]106号
当事人销售的“调味大红浙醋汁”(规格型号:600m1/瓶、生产日期:2024-07-22)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称于2024年7月25日从贵州泰鑫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案涉“调味大红浙醋汁”15件,12瓶/件,共销售6件,召回2件,退回厂家11件。案涉食品进货价为24元/件,销售价格为33.6元/件和39.6元/件,其中1件的销售价为33.6元/件,5件的销售价为39.6元/件。我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发现相悖证据,遂对当事人所述予以采信。因案涉食品销售价格不一致,以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未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02.4元,已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31.6元,退回货款79.2元,故案涉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34元,违法所得为152.4元。当事人被委托人称该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案涉食品时未作记录,无法提供进货记录台账,故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移送函及所附相关材料一份,证明金关分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到我分局情况。 证据(二):《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6日到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被委托人于2025年1月8日到我局接受调查的《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情况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 证据(四):被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被委托人情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和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证据(五):被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资质情况。 证据(六):被委托人提供的案涉食品的进货材料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情况。 证据(七):被委托人提供销售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食品的销售情况。 证据(八):被委托人提供的微信截图一份、退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案涉食品的召回情况。 证据(九):被委托人提供的退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案涉食品退回供货商情况。 证据(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图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到当事人有过被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上述证据材料,除证据一和十外,均有被委托人签字认可,因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取得相悖证据,遂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