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宾鸿食府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明燕 | 注册资本:9.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580186605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玉金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5〕566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大足区宾鸿食府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玉金街127号,系本局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001110090395,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姚明燕,其丈夫粟泽兵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门头招牌为鸿宾苑食府。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底停止经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12月20日超过有效期后,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办理新证,于2024年4月1日起,仍在上述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直至2024年5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查获。在此期间,当事人使用现金收款,并使用点菜单记账(现场共查获22张),共取得经营收入1400元。此后,当事人停止了经营活动。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1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2.罚款 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