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巴林左旗高银粮食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银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2082165828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巴林左旗林东镇兴隆地村中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左市监处罚﹝2025﹞95号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2
赤左市监处罚﹝2024﹞266号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高银粮食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正常经营,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厂的生产车间和库房进行检查,在该厂的生产车间和库房未发现印制有商品条码为6970345700344的注销商品条码的包装袋及产品。经对负责人的调查询问,负责人高银承认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毛毛谷小米是其加工厂生产的。因2020年未及时续费,故该商品条码被注销。执法人员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赤左市监责改字〔2024〕SC044号)。经对当事人的调查了解,确认当事人存在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规定,属违规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3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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