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峰泉山泉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281MA7ARC4W63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塘坊村岭下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醴市监处罚字〔2025〕252号
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山泉水生产销售。2025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转发的编号JDLL2025074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醴陵市峰泉山泉水厂2025年7月10日生产的名称“峰泉山泉”包装饮用水经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属于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的规定,不予复检,如果对抽样过程有异议,可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当事人认可抽样过程,未提出异议申请。2025年8月7日立案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口头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送水记录和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产品共生产68桶,除7桶抽检样品外,其余61桶当日销售给了醴陵市五一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和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电话进行召回,但因时间太久,无法召回。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自动采取了整改措施,并于2025年9月4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其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合格。当事人陈述该批次产品共生产68桶,销售价格6元/桶,合计货值金额408元,生产成本4元/桶,除去样品7桶,共销售61桶,获利122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及销售单据。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2元,并处罚款8000元,合计罚没款8122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