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蓝树叶涂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素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2CPU7C2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金海三道789号2栋1楼东侧中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12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08月21日,本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旭发涂料店(另案处理)在售的外墙涂料(丙烯酸外墙漆)(型号规格:ZL-2001、生产日期/批号:2025-06-27.06)产品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编号:NAPT25080611),其中“耐洗刷性”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测依据:GB/T9755-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上述产品当事人共生产4桶,销售了4桶。销售价是70元/桶,货值金额总计为280元,违法所得4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以罚款56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以罚款560元,上缴财政。
56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2
温龙市监处罚﹝2025﹞9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生产了5桶外墙涂料产品并销售给他人,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依据产品执行标准GB/T9755-2014、GB18582-2020要求,对所抽样品的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耐洗刷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货值350元,违法所得7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以罚款7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以罚款700元,上缴财政。
7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7
3
温龙市监处罚〔2024〕8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9日生产了10桶中某牌外墙涂料产品并销售给他人,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依据产品执行标准 GB/T 9755-2014、GB 18582-2020要求,对所抽样品的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耐洗刷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4年3月18日生产了20桶歆某牌内墙涂料产品并销售给他人。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依据产品执行标准 GB/T 9756-2018、GB 18582-2020要求,对所抽样品的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耐洗刷性”和“耐碱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货值1850元,违法所得428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使用瑞安市某涂料厂产品包装生产了20桶佑某牌内墙净味乳胶漆产品并销售给他人。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依据产品执行标准 GB/T 9756-2018、GB 18582-2020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耐洗刷性”和“耐碱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货值800元,共计违法所得108元。
当事人使用瑞安市某涂料厂产品包装生产销售佑某牌内墙净味乳胶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伪造产地厂名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36元,并处以罚款2650元,上缴财政。
265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