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丽雁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2594475037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集安市麻线乡麻线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6
(2024)吉0582民初1961号
追偿权纠纷
集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
集安市人民法院
2
2020-07-16
(2020)吉0582民初8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王**,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
集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6
2021-06-29
(2021)吉0582执保47号之三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1-16
2021-06-29
(2021)吉0582执保46号之三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1-12
2020-08-26
(2020)吉0582执保54号之五
民事案件执行
王**与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1-12
2020-07-21
(2020)吉0582民初8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诉王**、吉林白山传奇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6877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4〕151号
该批名为“国参酵素酒”(人参酒)标识的酒精度为38%vo1,经检测其实际酒精度为45%vo1。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王丽雁委托销售负责人王波配合调查,王波称该公司生产的45%vo1国参酵素酒全部灌装完毕之后还剩有一些酒液,负责人安排工人先灌装到之前剩余的38度人参酒的瓶子中,仅作为赠品与好友品鉴,不对外进行销售但因包装相似于2024年06月07日被误当作神草液以134元1/箱的价格销售给广益特产店、1箱共12/瓶。该批“国参酵素酒”(人参酒)共生产了20箱每箱12瓶共240瓶、134元/箱,共2680/元。除1箱销售外均赠与公司负责人朋友品鉴,未留有存货。王波称因此酒并未打算进行销售,所以没有进行相关销售记录,未能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
一、违法事实:024年07月11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工作人员在集安市广益特产店对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2022年02月28日生产的国参酵素酒(人参酒)进行抽样,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检验结果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Q/BCGJ0001S-2621《人参酒(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1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有效期内未提出复检。2024年09月02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雁委托王忠华陪同检查,仅发现名为“白山传奇国参故里”的产品,未发现抽样检验中名为“国参酵素酒”(人参酒)的相关产品,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王丽雁委托销售负责人王波配合调查,王波称该公司生产的45%vo1国参酵素酒灌装完毕之后还剩有一些酒液,负责人安排工人先灌装到之前剩余的38度人参酒的瓶子中,仅作为赠品与好友品鉴,不对外进行销售但因包装相似被误当作神草液销售给广益特产店。没有进行相关销售记录,未能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支付凭证、生产记录及购销台账。 二、案件定性: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序号23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项。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因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国参酵素酒(人参酒)的行为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4.00元,并处罚款:10,0 00.00元,合计罚没款10,134.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2
集市监处罚﹝2024﹞002号
经调查发现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确系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之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序号37:“违法程度:较轻,(1)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吉林白山传奇国参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经研究决定拟建议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150.00元三倍的罚款,合计450.0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