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祖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59542761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独山工业区5-2号、5-2号1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8
(2024)浙0113民初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
胡**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2-12-29
(2022)浙0113民初88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
周**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19
(2024)浙0113民初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
胡**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6-08
2015-06-08
(2015)东商初字第2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5﹞26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销售的外墙涂料(丙烯酸外墙涂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拟定对当事人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9.58元,罚款200元,两项合计309.58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销售的外墙涂料(丙烯酸外墙涂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拟定对当事人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9.58元,罚款200元,两项合计309.58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销售的外墙涂料(丙烯酸外墙涂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拟定对当事人杭州金鳌涂料有限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9.58元,罚款200元,两项合计309.58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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