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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涵尹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姗姗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2MA5N5RGQ25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昆仑大道1439号强方物流园A6栋19、20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应急罚〔2025〕42号
2025年4月3日10时41分许,位于兴宁区三塘镇广西强方物流园A5栋、A6栋中间道路西入口处,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经查:广西涵尹贸易有限公司,系涉事遮阳篷工程的发包方。广西涵尹贸易有限公司未查看黄志国及有关工人施工作业资质,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作业资质的工人进行施工;广西涵尹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组织工程验收的情况下,将钢管立柱不符合焊接标准的遮阳篷投入使用,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致使钢管立柱在使用中发生断裂,该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黄立振、刘子泓、黄志国、梁姗姗、黄云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南兴)应急现记〔2025〕21号、勘验笔录(南兴)应急勘〔2025〕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兴)应急责改〔2025〕12号;证据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区三塘镇广西强方物流园“4.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结案的通知南兴政府发〔2025〕9号等。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你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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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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