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姚店镇媛媛烟酒副食门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媛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6YLWD03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前街4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烟处﹝2023﹞第168号
2023年11日1日14时2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医院对面段涛食杂店检查时,向当事人张媛媛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内柜台内部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七匹狼(纯境)肆拾肆条、好猫(细支长乐)捌条、黄金叶(商鼎)叁条、黄鹤楼(蓝硬中支)叁条,共计肆个品牌伍拾捌条卷烟。当事人张媛媛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事人张媛媛当场确认。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烟存通字2023第168号)]送达当事人张媛媛。现查明:当事人张媛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媛媛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自己门市购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媛媛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执行,当事人张媛媛违法进货总额为952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张媛媛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520.00元的10%的罚款,即:罚款952.00元。涉案4个品种58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952.00元
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3-11-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8-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