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彩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593083584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太平里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02
(2020)浙0112民初483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杭州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罗**,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
2021-05-20
(2020)浙0112民初483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杭州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罗**,杨**
临安市人民法院
3
2021-04-15
(2020)浙0112民初483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杭州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杨**,罗**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4
2021-02-24
(2020)浙0112民初483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杭州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罗**,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5
2020-02-13
(2019)沪03破325号
申请破产清算
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百味林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8-05
(2019)浙0185民初3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谷源农产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30
2020-04-13
(2020)沪7101破申38号
杭州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
2019-12-23
2019-12-11
(2019)浙0185执异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31
2019-08-05
(2019)浙0185民初3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禾谷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1171466.29元
民事案件
4
2019-07-01
2019-01-28
(2018)沪0114执2472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5-04
2017-11-27
(2017)沪0114民初10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味林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4528.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3-02
2017-08-03
(2017)沪0114民初10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味林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3-02
2018-02-12
(2018)沪02民终1914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上海百味林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与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0-30
2017-09-25
(2017)沪02民辖终926号
加工合同纠纷
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与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共计5760元,本次已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二次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上共计处罚没款人民币玖万零肆佰元整(90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9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2
杭临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二批次山核桃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共计4400元。
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山核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杭州临安日明炒货食品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元)。以上共计处罚没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壹佰肆拾元整(5514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5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3
杭临市监处罚﹝2024﹞18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涉案产品规格为5kg/箱,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共生产8箱,总数量40kg。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产品所用原辅料的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该批产品1箱用于执法抽检,抽样数量4.15kg,该箱剩余部分0.85kg由当事人分给员工食用;其余7箱全部售出,但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销售记录。经本局执法抽检检验,该批产品二氧化硫(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span>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后通过张贴召回公示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成功。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为86元/kg,销售价格为90元/kg。故涉案货值金额为3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6.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警告;2、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6.6元,并处罚款55000元。(合计罚没款55156.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警告;2、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6.6元,并处罚款55000元。(合计罚没款55156.6元)
5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