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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老街坊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春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92HXF7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福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在七台河市新兴区鹏程百货商店处购进“辰骐牌纸浆餐具”10包(生产商:山东辰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规格:10枚/包,生产日期:2024年2月22日),进货价1.5元/包,售价5元/包。当事人在以上产品超过保质期后,未进行清理和下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货架上剩余1包已超过保质期还未售卖的“辰骐牌纸浆餐具”,仍在货架上进行售卖。因当事人未建立商品销售记录台账,故无法核实其是否有将过期餐具卖给其他消费者,本案只能确定举报者该笔消费的违法所得为3.5元,货值金额为10元。当事人在采购该产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内容;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经过;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5、“辰骐牌纸浆餐具”的进货票据、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商品的进货来源情况; 6、门面照片、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10元。 3、没收“辰骐牌纸浆餐具”1包。 罚没总计:13.5元。
10.00元
-
2026-05-18
2
七市监处罚[2024]8018号
2024年7月12日,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赵春江经营的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村源家副食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诗菲亚蜂蜜保湿精华霜”(生产商:上海岱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210018)标签标注的生产批号不清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2日再次对其检查时,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没有改正,经营者赵春江当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进货台账、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验报告(2024年3月14日),取得相关证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诗菲亚蜂蜜保湿精华霜”(生产商:上海岱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沪妆20210018)由于当事人运输储存不当,标签磨损,生产日期看不清楚,该批次诗菲亚蜂蜜保湿精华霜是2024年7月2日在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多娜化妆品超市购进的,共购进5盒,进货价是23元/盒,销售价3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50元,截止2024年7月22日,这5盒诗菲亚蜂蜜保湿精华霜并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该批次“诗菲亚蜂蜜保湿精华霜”检验合格,保质期至2025年10月18日,不影响诗菲亚蜂蜜保湿精华霜质量安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正常营业。 3、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处理情况; 5、当事人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品的检验报告一份(2022年10月19日)、生产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一份,证明供货商、生产厂家主体资格,证明该批次化妆品检验合格; 6、当事人的供应商进货票据和进货台账,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数量和来源; 7、门面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 8、实物照片,证明诗菲亚蜂蜜保湿精华霜标签存在瑕疵; 9、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3
七市监处罚[2023]8007号
2023年8月28日,七台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兴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赵春江经营的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老街坊生鲜超市采购食品“海天牌味极鲜酱油”时未索要食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七市监责改〔2023〕8007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七市监当罚〔2023〕8007号),对其给予警告、限期责令改正。在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金汇通干调商店购进“海天牌味极鲜酱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060800014,生产日期:2023年2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28L)6桶,进价16元/桶,销售价18元/桶,均未销售。当事人承认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没有履行进货时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也没有索要进货凭证。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二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食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索要食品供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具体情况。 5、“海天牌味极鲜酱油”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该食品合格; 6、供货商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金汇通干调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供货商资质。 7、“海天牌味极鲜酱油”购货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食品的进货来源; 8、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9、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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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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