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昱铭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铁丁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CN2T667H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68号47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725号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昱铭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电监2023-09-0037)、《检验报告》(No:电监2023-09-0038)。根据《检验报告》(No:电监2023-09-0037)显示,抽检产品: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80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9、10项不符合GB4343.1-2018标准,第11项不符合GB17625.1-2012标准,依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No:电监2023-09-0038)显示,抽检产品: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00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9、10项不符合GB4343.1-2018标准,依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均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发现有与送达的检验报告中经检验不合格的同一批次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801)备样1个、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001)备样1个,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备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该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锂电蓄电池充电器,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下旬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801)3个、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001)3个。其中,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801)购进价80元/个,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001)购进价60元/个。检验机构于2023年9月9日以80元/个购入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801)2个,以60元/个购入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001)2个。剩余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801)备样1个、48V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001)备样1个于2023年12月19日实施强制措施。上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42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20元,违法所得0元。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801、型号:AMDZL4820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抽检不合格的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801)1个、锂电蓄电池充电器(型号:AMDZL482001)1个;二、罚款840元。
84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