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桃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秋玉 | 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MA48YM8N6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大冶市城西工业园区罗金路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大冶市桃之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秋玉,住所:大冶市城西工业园区罗金路39号,许可证编号:SC124420228100058,食品类别:糕点,发证机关: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2年6月6日,有效期至2027年6月5日。现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了30盒“蟹黄桃酥”(生产日期:2023年11月8日)和60盒“黑芝麻桃酥”(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8日30盒,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30盒)。其中30盒“蟹黄桃酥”销售给H-life精品超市收取货款150元;60盒“黑芝麻桃酥”销售给好又多超市收取货款300元。另查明,“蟹黄桃酥”和“黑芝麻桃酥”的外包装标签标明的配料表中,均标明有“无铝泡打粉”成分。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GB1886.245-2016)“无铝泡打粉”的通用名称为“复配膨松剂”。又查明,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规定。2024年3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存在标签瑕疵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冶市监责改[2025]4-100号),2024年4月24日我局检查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认定条件。还查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开展过出厂检验,产品质量符合执行标准。
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