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建成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MA5PPCYW6D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南环路91号3号厂区库房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应急罚〔2025〕大队-12号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升降平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鱼峰白莲广西汇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广西汇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案发后的表现及其自身实际情况等具体因素,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广西汇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2025-10-31
2
鱼峰市监当罚〔2023〕120号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鸡喇路2号鑫大地五金机电市场G区5、6、7、8、9、10号门面的经营场所时,当事人正在营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能够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其原料仓库货架上发现有2袋“外婆菜”(净含量:计量称重;宜昌润丰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3/03/01)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未及时清理。
警告。
-元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