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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欣媛家用电器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小芹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2MA4EXPD32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长梁镇黄土坎社区四组(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生产了上述标识为“湖北欣媛家用电器厂”的“欣媛”便携式灶头(电陶炉)产品60台,并于2024年10月22日将上述“欣媛”便携式灶头(电陶炉)产品销售给恩施市可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价:71元/台,销售了60台。上述产品标签上标有“3C”认证标志,当事人出示了上述产品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180712027766)、《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报告编号:A24701-202100579)、《安全型式试验报告》(报告编号:A24701-202100579-S),当事人称是因为疏忽在2024年生产该批次产品时把厂家错误标注为湖北欣媛家用电器厂。截至2026年3月31日现场检查时,上述标识为“湖北欣媛家用电器厂”的“欣媛”便携式灶头(电陶炉)产品已无库存。故上述伪造他人厂名的“欣媛”便携式灶头(电陶炉)产品货值4260.00元,经当事人成本核算,上述“欣媛”便携式灶头(电陶炉)产品成本为66.00元/台,违法所得30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生产、销售伪造他人厂名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900.00元。
6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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