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顺傲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尚璐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CDKN0J8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合力城大黔门A1栋2层,A2栋2层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5〕119号
2025年08月12号,当事人在安顺随梦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制作了“清宫寿桃丸”、“百年达仁堂熊胆胶囊”、“安宫牛黄丸”三种药品的灯座广告图片放置于西秀区华西街道合力城大黔门A1栋2层,A2栋2层商铺的经营场所展销区墙上做展示宣传用,一共制作了28张,分别为“安宫牛黄丸”5张、“清宫寿桃丸”19张、“熊胆胶囊”4张,每张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共计花费2800元。一、当事人所制作张贴的“清宫寿桃丸”药品广告审批文件【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津广审准许[2024]第100154号)】有限期限截止2025年0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药品广告审批文件已超过有限期限。二、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张贴的药品广告图片所涉及的药品实物中“百年达仁堂熊胆胶囊”与“安宫牛黄丸”两种药品实物为处方药,“清宫寿桃丸”药品实物为非处方药。三、当事人提供的专利查询截图显示“清宫寿桃丸”药品广告上的专利(专利名称:一种补肾生精益元强壮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0310119376.6)已于2024年01月09号终止,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核实上述专利信息属实。四、含有“百年达仁堂熊胆胶囊、-46℃冻干专利技术(高效保存熊胆成分活力)”等内容的广告图片未标明专利号以及专利种类。
当事人张贴含有“百年达仁堂熊胆胶囊、-46℃冻干专利技术(高效保存熊胆成分活力)”等内容的广告图片未标明专利号以及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之规定,构成在涉及专利产品的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当事人张贴专利已经终止的“清宫寿桃丸”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之规定,构成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张贴广告审查过期的“清宫寿桃丸”药品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张贴的“百年达仁堂熊胆胶囊”、“安宫牛黄丸”两种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之规定,构成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鉴于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仅10天,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主动拆除了经营场所张贴的相关违规广告,且相关广告只在经营场所展销区墙上进行张贴,并未通过其他媒介进行宣传,危害范围较小,同时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第(二)项“初次违法;”第(三)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第(七)项“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第(二)项“危害范围较小;”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百年达仁堂熊胆胶囊”的药品广告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罚;张贴专利已经终止的“清宫寿桃丸”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罚;张贴广告审查过期的“清宫寿桃丸”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以及危害后果轻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 年版)》序号“1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序号“18”:“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序号“38”:
70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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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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