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超前纸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超前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MA9LL3R15K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源街道央庄村327国道与红旗路交叉口向南110米再向东80米路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是大约2023 年8月份购买的,(票据已丢失)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叉车生产厂家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额定起重量3.0t,产品型号:CPC车辆牌号:厂内豫HA3596,设备代码:511010A12202207710。于2023年9月1日开始投入使用,在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办理有使用手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因保管不慎丢失),首次检验是2023年8月14日,下次检验时间是2025年8月进行检验。叉车操作人员尚志林办有建设领域岗位技能培训操作证,岗位名称:叉车;使用到2026年3月3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未进行过检验。截止被查获时止没有被处罚过,未发生安全事故。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提供了涉案叉车的首次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于2026年5月15日申请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二、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三、执法人员在该厂拍摄使用叉车的照片, 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事实;
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陈述材料,证明当事人承认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的事实;
六、当事人叉车驾驶员尚志林的证明材料,印证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及立即停止使用叉车,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提供了申请检验表规避安全隐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