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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途达煤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东海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MACN53CG2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黄松甸镇望花委8-2-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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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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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市罚字〔202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1日以1200元/吨购进煤炭15吨,全部以1230元/吨的价格卖给散户,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煤炭为不合格。这批煤炭货值金额18450元,获利450元。
2024年10月29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到蛟河市对煤炭市场开展抽检,当日对蛟河市途达煤场(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煤炭进行了抽检。2025年3月13日,我局收到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编号为No:MT202400710的民用散煤检验报告,受检单位为蛟河市途达煤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挥发分Vdaf项目不符合GB 34169-2017标准,依据《吉林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4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于检验报告并无异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行为。 2025年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市罚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煤炭过程中不知道被抽检的煤炭不合格,煤炭数量较小,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及时配合执法机关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和性质较轻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上述裁量标准内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11070元
1107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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