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景尚汇商贸有限公司咸阳马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绪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2MAD307T74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马泉新家园小区北门东侧310-313号和401-404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烟处﹝2025﹞第24号
2025年2月8日10时01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马泉新家园小区北门东侧310-313号和401-404号门面房(西咸新区景尚汇商贸有限公司咸阳马泉分公司)向当事人胡绪敏(现场负责人:周霞)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店内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2条、天子(金)2条、中华(金细支)2条、芙蓉王(硬)1条、贵烟(跨越)1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1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好猫(细支天赋)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兰州(硬珍品)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3条、延安(中支红韵)2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钻石(软荷花)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黄鹤楼(软蓝)2条、好猫(长乐)2条、兰州(黑中支)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兰州(硬如意)1条,共20个品种,计35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32位码段经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秦烟存通【2025】第24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咸阳市秦都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胡绪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947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胡绪敏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475元10%计94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47.50元
秦都区烟草专卖局
2025-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