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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西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毛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F4DWB9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古城堤路竟陵唐街1-A1-4-4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70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经本局核准后登记成立,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古城堤路竟陵唐街1-A1-4-406号经营至今,主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和生活美容服务。2025年4月,本局执法人员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古城堤路竟陵唐街1-A1-4-406号收集了当事人使用的《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并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 上述医疗美容合同第三条为“甲方充分知晓医疗美容服务具有创伤性、侵入性且存在固有风险。在服务过程中及服务后,如出现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导致的不良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不适、并发症等,甲方承诺将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后续必要的诊疗处理,相关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若该风险属于正常医疗美容风险范围内且乙方无违法违规情节,甲方自行承担费用;若因乙方过错导致风险情况加重,乙方承担加重部分的合理费用。同时甲方确认不会因正常风险产生的不良状况追究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上述《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为“甲方恶意维权惩罚条款:若甲方以恶意手段主张乙方承担退款或者赔偿责任,经司法机关或相关权威机构认定乙方无过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消费金额5倍的赔偿金用于弥补乙方名誉损失和维权支出”。 上述《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七款为“甲方承诺在接受服务后,不得在任何网络平台、媒体或公开场合发表对乙方不利的言论。若违反此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服务费用总额60%的赔偿,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继续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经济损失等”。 上述《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为“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5月2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人王均国、黄茜对上述《医疗美容消费合同》出具《2025年度湖北省合同格式条款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为:经审查发现,此医疗美容合同存在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告知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 2025年7月23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了两份已签订的《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合同内的格式条款与上述送审的《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一致,无修改。2025年7月23日下午,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称其上午提供给执法人员的两份合同均已执行完,同时因未建立好台账,多份合同及收据已经遗失,上述《医疗美容消费合同》签订并执行完的数量和金额已无法计算。因当事人未建立合同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之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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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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