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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田阳区李加条蔬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加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5QF0W805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桥业村桥业市场青菜行03、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3〕360号
当事人2023年06月20日销售的“豇豆”经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并出具编号№: BCSP23030009-115的《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示:食品名称:豇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6-20,质量等级:/,标称生产者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百色市田阳区李加条蔬菜摊,抽样日期:2023-06-20,样品数量:3.1Kg,抽样基数:4Kg,检验项目:倍硫磷,毒死蜱,克百威等 7 项。其中,检验项目:克百威,mg/kg;标准指标:≤0.02 ;实测值:0.095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24.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2
百阳市监处字[2023]36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4月,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1MA5QF0W80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加条,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1年04月29日,经营场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桥业村桥业市场青菜行03、04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零售;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零售;水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后,在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桥业市场从事蔬菜销售等经营活动。另查明:当事人2023年06月20日销售的“豇豆”经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并出具编号№: BCSP23030009-115的《检验报告》一份。该报告示:食品名称:豇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6-20,质量等级:/,标称生产者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百色市田阳区李加条蔬菜摊,抽样日期:2023-06-20,样品数量:3.1Kg,抽样基数:4Kg,检验项目:倍硫磷,毒死蜱,克百威等 7 项。其中,检验项目:克百威,mg/kg;标准指标:≤0.02 ;实测值:0.095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再查明:上述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0日去百色市田阳区田阳商场旁阿能蔬菜批发店收购的,以7.60元/Kg的价格共购进10Kg。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豇豆”后,在当事人经营的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桥业村桥业市场青菜行03、04号,以10.0元/Kg的价格共销售10Kg(其中,供抽样3.1Kg),共获得利润24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豇豆”时,未能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也未索取该批次“豇豆”检验合格等证明材料,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购销台账。关于违法货值、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上述抽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以7.60元/Kg的价格共购进10Kg,以10.0元/Kg的价格共销售20Kg,共获得利润24元。故违法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2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抽样单编号:XBJ2345100363723089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图片打印一份,现场抽样图片一份,现场抽样收据图片打印一份,证明2023年06月20日,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到经营场所位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桥业村桥业市场青菜行03、04号的当事人李加条经营的百色市田阳区李加条蔬菜摊、对其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等情况;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提取证据贴签》三份、No:BCSP23030009-115的《检验报告》一份,顺序号:202312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现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情况;3.李加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等的事实;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24万元#
1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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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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