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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春兰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春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7MA6Q2CLF1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建材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3〕68号
2023年4月28日09时35分至2023年4月2日09时59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北宁社区建材农贸市场内黎春兰蔬菜摊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获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同批次芹菜在售现场物证照片。同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芹菜,张贴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对该批次芹菜退货退款。 2023年5月10日14时56分至2023年5月10日15时36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黎春兰进行询问调查,获取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销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情况说明。 截止2023年5月10日、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中《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的法定期限内,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 该蔬菜摊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微信联系送货上门方式从广南县莲城镇永安社区中心市场王某某处,以1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芹菜4公斤,共支付货款48.00元。以14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且当日销售完毕,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韭菜货值金额为(3公斤×14.00元/公斤+1公斤×14.00元/公斤)=(42元+14元)=56.00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货款=56元-48元=8元)。当事人在销售芹菜的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未提供进货单据,无法提供该批次芹菜的检验报告,并未保存相关凭证。且芹菜属易消耗品,其芹菜的销售去向无法进行追溯召回。
上述行为,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元。 二、处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零捌元整(¥1008.00元)收缴国库。
1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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