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山一九八五电竞网咖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明明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MA25BEFU45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昆山市周市镇鑫茂路5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111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期间,所销售的烟草制品均从其相邻的昆山市周市镇果速达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采购,该经营主体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与昆山市周市镇果速达便利店(个体工商户)为夫妻二人分别经营的独立经营主体,二者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案发,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合法资质。 2025年11月18日,经现场检查时统计,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额具体情况为:1.包装南京(煊赫门)4包,售价21元/包,货值84元;2.中华2包,售价45元/包,货值90元;3.(南京)红杉树2包,售价13元/包,货值26元;4.黄山新制皖烟5包,售价17元/包,货值85元;5.软盒苏烟香烟(五星红杉)5包,售价22元/包,货值110元;6.芙蓉王(硬)香烟5包,售价25元/包,货值125元;7.黄鹤楼(软蓝)1包,售价25元/包,货值25元;8.云烟(软)4包,售价23元/包,货值92元;9.云烟8包,售价14元/包,货值112元。上述合计货值金额为749元。 2025年12月11日,经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无烟草库存,未发现有烟草在售。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案发时段烟草销售相关监控录像视频文件,案发后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事实成立。并查明以下事实:举报人张**在明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已就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事宜进行举报的情况下,仍向当事人经营网咖内的网管提出烟草购买需求并自行扫描当事人前台收款二维码。因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18日现场整改下架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内无烟草制品库存,为满足举报人张**购买需求,该网管从相邻的昆山市周市镇果速达便利店(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关联经营主体)取来烟草制品,向举报人张**销售南京(红)卷烟1包,销售价格为16元。 综上,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合计货值金额为749元,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向举报人张**销售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为16元。总货值金额为765元(749元+16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采购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只能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烟草制品货值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