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3MAC2W1R26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会昌县月亮湾商会大厦160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处罚〔2025〕32号
因当事人会昌县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夸大医疗器械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宋小明、邓伟、刘德广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名称:会昌县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C2W1R26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高飞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等,成立日期:2022年11月04日,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月亮湾商会大厦1602-1,高飞居民身份证号:360733199109100514,联系电话:1529788887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2月24日和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实名投诉举报线索,对会昌县美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相关网页截图和销售数据等材料,2025年4月1日、2025年5月12日对高飞进行询问并制询问笔录。在案件办理中,分别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黔东南州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各1份,至2025年7月15日调查终结。期间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案件调查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公司成立2022年11月04日并领取营业执照。2024年6月份开始,当事人在天猫平台注册“佰草钟医美源专卖店”、在抖音商城注册“美源医疗器械专营店”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2024年 12月14日和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从会昌县人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30元/盒的价格共购进“佰草可肤霖·医用退热凝胶”(规格:30毫升/盒)60盒,后通过“佰草钟医美源专卖店”和“美源医疗器械专营店”进行线上销售。为增加销售量,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在其店面网页发布“佰草可肤霖·医用退热凝胶”广告,且使用了“植物成膜· 自然脱落 ”、“不修不剪· 不包扎· 可沾水· 药监备案 · 正品保障”、“鸡眼 、老茧、手茧、脚垫、”等暗示治疗的误导性内容用语。当事人以68元/盒至188.00元/盒不等的价格通过线上销售上述产品共获销售所得 3738元。2024年12月26日、2025年4月1日,当事人从“佰草钟医美源专卖店”和“美源医疗器械专营店”网店下架“佰草可肤霖·医用退热凝胶”产品。执法人员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投诉举报人王某某、陈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各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高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3、《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佰草钟医美源专卖店”网店详情页面销售产品的打印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超出核准的广告内容的事实;
5、《协助调查函》及复函各2份,证明案涉产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及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内容的事实;
6、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单2份,证明案涉产品进货来源、数量、购进价格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案涉产品来源、销售情况的事实;
8、抖音商城后台《销售数据表》1份,证明销售产品数量及价格的事实;
9、会昌县人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入库单(退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对案涉未销售产品退货的事实;
10、《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改正复查复核表》各2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1、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违法行为性质:当事人在天猫.淘宝网店详情页面自行标注“植物成膜· 自然脱落 ”、药监备案等广告用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对当事人使用功效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3.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从事广告宣传的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