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铭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雪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054547626A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自编9号A栋二层223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5-19
(2016)粤0111民初4555号
物权保护纠纷
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伶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2
2015-10-18
(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32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广州铭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味臻鲜餐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11
2020-10-27
(2020)粤0111执616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铭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8-06
2019-06-25
(2019)粤0111执保1238号
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铭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114104.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3-20
2019-08-28
(2019)粤0111民初221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铭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3638.8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1-03
2019-12-30
(2019)粤01民终203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铭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23
2018-10-25
(2018)粤0111执721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伶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0-23
2018-10-26
(2018)粤0111执721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味臻鲜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0-08
2019-07-24
(2017)粤民申60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市味臻鲜餐饮有限公司、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6-11
2018-05-15
(2017)粤民申37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市味臻鲜餐饮有限公司、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3-06
2017-03-20
(2016)粤0111民初4555号
物权保护纠纷
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伶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869.38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5-12
2016-02-16
(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32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广州铭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铭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味臻鲜餐饮有限公司、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5民一初2329一审民事判决书
855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税一稽罚﹝2023﹞129号
(一)营业税、增值税和相关税费方面你单位在2013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出租房屋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取得含税租赁费、电费、物管费等收入合计49,600,893.04元,其中: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4,436,330.65元,2016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45,164,562.39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43,034,876.83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没有按规定记账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225,104.05元、增值税2,129,685.60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39,636.09元。(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上述第1点问题,涉及你单位已实现2013年度至2021年度营业收入合计47,471,207.48元,其中:2013年度3,680元,2014年度44,601.60元,2015年度2,050,684.20元,2016年度6,877,777.39元,2017年度7,251,160.69元,2018年度8,492,043.25元,2019年度11,583,893.10元,2020年度8,335,745.89元,2021年度2,831,621.36元,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3〕2号),你单位至今没有完整提供上述收入相应成本费用以及检查所属期间的会计、账薄等资料,造成账册不齐全,至今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少缴2013年度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066,882.26元。(三)印花税方面你单位在2013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分别与他人签订13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总金额为110,308,654.05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印花税110,308.60元。(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你单位在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分别向股东个人分配股息红利合计8,361,580.44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按规定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我局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3〕23号),你单位至今未改正,未按规定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72,316.09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相关银行提供你单位和相关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2)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打印的相关资料;(3)相关租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提供的资料;(4)从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年度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申报资料;(5)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6)其他证据。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150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835,808.31元,其中:营业税罚款112,552.03元,增值税罚款1,064,842.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9,818.05元,印花税罚款55,154.3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33,441.13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72,316.0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36,158.05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71,966.36元。
2671966.36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