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铜梁区万康寿药房(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有恒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4MA60H8PM1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办事处万寿街2号、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5﹞174号
当事人于2019年8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60H8PM1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有恒,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等。2020年3月23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从重庆鹏英医药有限公司以8.1元/盒,购进10盒江中健胃消食片,生产日期:20230328,有效期至2025/02,产品批号:23031005,有效期:24个月,规格:每片重0.8克,生产企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江中药谷。购进后摆放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15元/盒。购进后在2024年12月25日前销售完毕,剩余1盒系顾客购买后未拿走,由其店员重新摆放至货架销售,于2025年3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5元/盒1盒=1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1盒超过有效期的健胃消食片;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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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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