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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九龙山泉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泽伦注册资本:7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MA6DKB0H8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左关村砂子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4﹞23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1月07日共计生产“九龙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7日)200桶(含抽检7桶),抽检7桶售价为3元/桶,其余销售价格为2.5元/桶,共计销售200桶,成本2.0元/桶,营业额共计503.50元,成本合计400.00元,销售该批次桶装饮用水共计获利103.50元。上述批次桶装饮用水“九龙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7日)经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安顺市西秀区九龙山泉水厂接收“九龙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7日)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并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臭氧机外接管道破裂,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因时间较长,无法召回已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九龙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7日)货值金额为503.50元,违法所得103.5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ATQTS2023JDC0589)及相关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九龙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3-11-07)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安顺市西秀区九龙山泉水厂生产不合格桶装水“九龙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3-11-07)及当事人停产停业整改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九龙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3-11-07)数量、成本、售价及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1份,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不合格“九龙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成本、售价、利润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清洗水桶所用洗涤剂、消毒剂及桶装水外包装进货查验资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的清洗水桶所用洗涤剂、消毒剂及桶装水外包装均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7.当事人安顺市西秀区九龙山泉水厂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召回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在接收“九龙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3-11-07)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立即启动召回程序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桶装水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及水源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送检义务、积极整改及水源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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