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名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3MA6DMQ705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沙路340号绿地新都会7栋13层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经罚〔2025〕3023号
(一)关于涉事小区用电设备基本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入驻贵阳市经开区淮河路38号的铭星印象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小区保安、保洁工作以及代收代缴小区商铺电费等。小区共有28间商铺,其产权归商铺个人所有,当事人负责代收代缴这28间商铺的电费,并承担商铺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工作。小区商铺共安装1块总电表和29块分电表,总电表串联着29块分电表。小区商铺用电均为商业用电,小区内的总表及商铺电线由当事人入驻前,房开(贵州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小区商铺的总表和29块分表均为非分时计量用表。南方电网在次月依据总电表的度数,向当事人下达上月的《电费通知单》。当事人有时通过微信绑定账号,有时通过现金缴纳的方式,向南方电网缴纳通知单上的电费金额。之后当事人根据29块分电表用电度数向小区商铺加价收取电费。(二)关于当事人多收电费调查认定的事实南方电网的商业用电平均电价每月均不相同、上下浮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电费通知单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小河供电局回函中附件2022年2月至2024年9月台账(台账中2022年2月至2024年5月用户名称为佳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当事人入驻铭星印象小区后未及时更改用户名导致)显示,从2022年2月至2025年9月,南方电网商业用电平均电价在0.591元/千瓦时至0.720元/千瓦时期间(详见证据材料),南方电网按当月商业用电平均电价收取小区商铺电费,而当事人未按此标准收取。收取电费时,当事人向商户出具《收款收据》,票据第二行载明:“交款单位:b-1(具体门面号)门面电费;No00165(票据编号)”;该票据附表第一行从左到右依次为“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名称列注明“上期(具体数字)-本期(具体数字)、变压器线索维护维修服务管理费”,单位列标明“度”。当事人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期间按照电费单价0.71元/千瓦时至0.76元/千瓦时和变压器线损维护物业服务费0.23元/千瓦时至0.44元/千瓦时的标准进行收取商铺电费。当事人按照上述价格收取小区28户商铺电费共计243146.83元,而按照南方电网当月商业用电平均电价当事人只应收取电费165089.15元,当事人共计多收取电费78057.68元。(三)关于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期间,当事人多收取的电费均有相关票证证实,多收取费用共计78057.68元,此部分费用被认定为本案违法所得,当事人已通过物业抵扣、现金等方式完成清退。截至2025年12月4日,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多收取的78057.68元电费已全部清退完毕。故该部分费用仅作处罚计算,不作没收处理。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省12345转办件(编号:2025110200464)1份。证明案件来源;2.现场笔录1份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加价收取小区商铺电费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收款收据293
罚款0.780576万元#
7805.76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5-12-26
2
筑综执罚决字﹝2024﹞2001092号
贵州名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花溪区北大资源、星河国际、铭星印象交接处未经规划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擅自修建建筑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贵州名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花溪区北大资源、星河国际、铭星印象交接处未经规划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擅自修建建筑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期自行拆除
-元
贵阳经开区综合执法局
2024-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