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标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AGFAJ7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西一路32弄3幢1号(住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61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于2023年8月8日,从X以X价格购进尿素软膏(标称国药准字X;【规格】10g:1g(10%);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X;产品批号:X,生产日期:X,有效期至:2025-03)10支,标价1.5元/支予以销售。在前述药品尿素软膏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继续置于经营场所待售药品陈列架上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未售出,库存10支,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2025年5月14日,被本局查获。 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未按规定对前述药品尿素软膏进行养护。<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尿素软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经处理后再犯,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劣药货值金额较少,来源合法,事发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尿素软膏10支;(二)罚款500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未按规定对前述药品尿素软膏进行养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尿素软膏10支;(三)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尿素软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经处理后再犯,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劣药货值金额较少,来源合法,事发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尿素软膏10支;(二)罚款500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未按规定对前述药品尿素软膏进行养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尿素软膏10支;(三)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2
宁市监处罚﹝2024﹞30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于2024年1月11日,以x的价格,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东阿阿胶(外包装标称国药准字Z37021368,生产企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080185,生产日期2008.01.31,有效期至2013.01.30)X盒。当事人无法证明前述药品的供货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于2021年3月29日以x盒的价格从x购进益母草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32,产品批号:200807,生产日期:2020年08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07月,生产企业:山东岳草堂药业有限公司,15克/袋×10袋/盒)x盒,标价x予以销售。在前述待销售库存X盒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继续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展示销售。至被查获时,未售出前述益母草颗粒,库存X盒,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2024年1月16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于2023年12月4日,以x/盒的价格从x购进龟甲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生产批号:220607,生产日期:2022/06/25,有效期至2027/05,生产企业: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铁盒,250克/盒)x盒,标价x予以销售。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以标价销售前述龟甲胶,但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销售数据和开具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被查获时,售出50克,库存200克,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和益母草颗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和未实际售出过超过有效期的益母草颗粒的事实,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二)罚款25000元。罚没款总计259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50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销售药品龟甲胶时,未开具标明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span>第四十二第三款的规定,属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spanclass="cbz">《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span>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销售药品龟甲胶时,未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pan>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90元;(三)罚款50000元。罚没款总计5099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和益母草颗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和未实际售出过超过有效期的益母草颗粒的事实,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二)罚款25000元。罚没款总计259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50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销售药品龟甲胶时,未开具标明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span>第四十二第三款的规定,属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spanclass="cbz">《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span>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销售药品龟甲胶时,未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pan>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90元;(三)罚款50000元。罚没款总计50990元。
75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