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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国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YE6E412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社区双庙街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1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依法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社区双庙街40号经营了一家酒坊,门头为“湖北酒坊”。办理执照后由于在外打工一直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2022年9月15日起当事人开始自己生产加工散装白酒。经询问核实,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0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情况如下:共生产加工了高粱酒70斤,共生产加工了玉米酒50斤,当事人销售情况如下:共销售了高粱酒65斤,售价5元/斤,共销售了玉米酒37斤,售价8元/斤。截止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综上,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70×5+50×8=750元,违法所得为65×5+37×8=621元。
本局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积极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建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21元;
2.处罚款500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